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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發布生態環境“免罰清單” 這十一類輕微違法不予處罰

江門臺 2025年04月24日

為進一步規范生態環境執法行為,深入推進落實審慎包容監管制度,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近日,江門市生態環境局根據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相關規定,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印發了《江門市生態環境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環境違法行為清單》(以下簡稱《清單》)。

《清單》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清單》實施后當事人兩年內初次發生,未造成危害后果,已按照通知要求改正的輕微違法行為可以實施不予行政處罰。適用范圍包括江門市區域內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案件,施行日期從2025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4日。

《清單》具體列舉了包括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違反水污染環境防治規定、違反大氣污染環境防治規定、違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規定、違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規定、違反土壤污染防治規定、違反消耗臭氧層管理規定、違反信息公開管理規定、違反污染物監測規定、違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規定、違反排污管理規定共十一大類、40種違法行為的免罰情節,絕大部分為違反生態環境管理類、對生態環境未造成實質性不良后果的行為。

如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根據前述規定,應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根據《清單》規定,如屬于首次違法,且滿足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超過20日、所涉固體廢物不含A類污染物、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危害后果輕微等條件,可不予處罰。

 “免罰并不等同于免責?!苯T市生態環境局工作人員強調,對適用《清單》的輕微環境違法行為,生態環境部門將加強對違法主體的教育,通過普法宣傳、警示告誡、復查整改情況、指導幫扶等柔性方式,引導企業守法經營。

值得注意的是,生態環境敏感區(涵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等)以及以居住、醫療衛生、文教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人居環境敏感區內發生的環境違法行為,不適用依法可不予處罰的相關規定。同時,“改正違法行為”應結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場作出的書面指正、下發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等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