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文明祭祖!誰失火,追究誰!舉報這些行為有獎!
2025年3月1日18時14分,接到報警信息,恩平市東成鎮祝荷村委會荷木塘村山頭有山火火情。
接警后,市應急管理局、市林業局、市應急救援大隊、市消防救援大隊和東成鎮政府、半專業消防隊迅速到場組織撲救,于19時17分撲滅明火,無人員傷亡,過火面積約600平方米。經調查,起火原因為祝荷村委會荷木塘村群眾潘某某清理田間雜草引起。
目前,失火嫌疑人潘某某對其行為供認不諱,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10日處理,東成鎮政府對舉報人給予了獎勵。
凡實名舉報在各自鎮(街)行政區域范圍內存在野外違法用火行為,舉報人可獲得相應的舉報獎勵,具體標準由各鎮(街)根據屬地實際情況相應確定。
獎勵范圍
在恩平市森林特別防護期和高火險期內發現以下野外違法違見用火行為的,適用有獎舉報情形:
1.非生產性用火:在林區及周邊開展燒蜂驅獸、上墳燒紙野炊吸煙、燒烤等;
2.生產性用火:未經批準在林區及周邊開展煉山造林、燒荒只肥、疫木焚燒、爆破、切割、電焊等;
3.破壞防火設施設備,損壞或者擅自拆除、移動森林防火標志設施、設備,以及破壞防火隔離帶或者生物防火林帶的;
4.林區故意縱火行為;
5.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認定的其他易引發森林火災的活動、行為。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
2.過失引起火災的;
3.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
4.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
5.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
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
《森林防火條例》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在此,呼吁廣大群眾要增強防火意識,加強自我約束,規范農事用火,嚴防森林火災。切記不私自開展焚燒秸稈、田埂草、荒燎堰和農作物廢棄物。確有農事用火需求的農戶,須向當地村委會或相關部門報備。
值清明時節
呼吁廣大市民
倡導文明祭祀方式
″鮮花代紙錢,禮炮換鞭炮″
嚴禁違規用火
進入林區時必須嚴格遵守
森林防火規定
森林防火“十不準”請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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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恩平市應急管理局、恩平市融媒體中心、應急管理部、南方日報
責任編輯:張衛鋒